2004年8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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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被控挪用企业巨款
天台检方共列出38笔415万元
本报记者 秋菱

  本报讯 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销售应收款落入部分业务员腰包,而使企业面临困境,此事在当地影响极大,本报也曾作报道。今年4月30日,该公司业务员陈立钱被公诉机关指控挪用资金415万多元,8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立钱是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轮公司)原业务员,2002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8月12日,他又因涉嫌挪用资金被依法逮捕。2003年12月3日,法院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3年。
    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称,经依法审查查明,陈立钱自上世纪80年代到2002年为天轮公司的业务员,在此期间,陈立钱将天轮公司的销售客户的应收账与1996年下半年其开设在杭州自行车配件市场的台州天轮实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客户应收账混合记账,既未按规定向天轮公司申报各销售客户的应收账,又未及时交纳货款。通过汇票、承兑汇票背书的方式,挪用天轮公司资金38笔,均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及非法活动,合计金额达415万多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具体列出了38笔资金的挪用情况。检察院认为陈立钱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天轮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及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今年6月份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连续进行了两天。8月25日,天台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对于检察院的指控,陈立钱的辩护律师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尚孝认为,该案认定陈立钱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
    天轮公司的职工对此案十分关注,两次开庭,均纷纷前来旁听。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